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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岸豁免服务

  香港采用地理来源原则进行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在香港纳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即使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,如果公司的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,公司在申报香港利得税时,可以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,从而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。

  事实上,利润来源的确定必须以有关案件的事实为依据,因此没有可以普遍适用于不同情况的一般规则。利润是在香港产生还是来自香港,取决于利润的性质和产生利润的交易的性质。因此,香港税务局并没有具体说明香港公司应作出怎样的税务安排,才能完全符合“离岸收入”离岸豁免的利得税豁免要求。那么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是什么呢?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?

  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

  1.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;

  2.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;

  3.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、收发货等;

  4.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;

  5.离岸豁免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。

 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

 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,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,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。

  若申请成功后,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,会不定时复查,以我们的经验来说,短则两年一次,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。

 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,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,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,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。

  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(包括但不限于)

  (一) 贸易公司

 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
  (2) 产品:买的是什么产品,产品清单;

  (3) 购货与销货: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、议价方法(如邮件议价)、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职员,是否为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(如适用);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、名称、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;库存地点(如适用);所有交易之协议、发票、合同、报关单或收发货单、信用证、保险、运输单据、电邮、传真等;

  (4) 收付款方式:T/T,现金往来,信用证或其他途径。

  (二) 服务收入

 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
  (2) 服务内容、服务职员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、服务地点(为判断收入来源地的核心要求,越具体越好,并附文件证明之类最好)

  (3) 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:名称、地址、与该公司联系方式等;

  (4) 服务合同与发票:签订的职员、何时签订、签订地点、签订方式(如邮件)等;服务费用计算标准;

  (5) 分包商(如适用):名称、地址、支付的标准与金额、服务内容、地点等;

  (6) 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。

  (三) 工程收入

 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
  (2) 工程地点、工程性质、工程进展报告、客户的名称、地址等;

  (3) 工程合同、发票、工程收入明细表、结算方式等;

  (4) 分包商(如适用):名称、地址、分包金额、提供的分包内容与地点等;

  (5)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;

  (6) 香港银行户口信息,收付款方式等。

  申请香港公司离岸豁免的流程

  1.做账审计;

  2.将经审计报告与报告交税局提出申请;

  3.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;

  4.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;

  5.税务局下审批结果。

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税务局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必须在一定时间内(通常是一个月)得到答复。如果税务局同意该公司在海外经营,便会发出豁免同意书。一般在税务局出具豁免同意书后2-3年内,税务局不会再问公司任何问题,但税务局有最终决定权。其后,税务局会不时要求该公司每隔数年重新提交文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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